从新疆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日前出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创业带动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有税收优惠。自2011年起,应届高校生在毕业当年自主创业开个小饭馆、小卖部,可在三年内每年最高减免八千元税收。
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八千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运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除外。
高校毕业生指施行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工夫。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连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